广州荔湾区有一个阳性感染者跑了,这样的人抓到应该判刑吗?
广州有一个阳性感染者跑了?太不负责任了!!这种人不止应该判刑,还应该受到千千万万祖国人民的指责。
其实不需要说这么多,我国早已立法,广州荔湾区的这位阳性感染者(暂时不透露姓名)是肯定难逃法律的制裁的。但是,这位阳性感染者(以下简称阳阳),为什么会知法犯法?这件事情又有什么隐情?我大胆猜测一下以下几种情况,纯粹是个人观点,一些想象而已。如果大家觉得我说得对,请帮忙点赞收藏转发,如果觉得我说得不对,也可以在评论区指出。
一·因为害怕
其实很多人都害怕被隔离,害怕住方舱。但是,真正有通知需要隔离时,多数人都是选择克服心理障碍,服从政府安排。如果因为害怕,或者只是不想被隔离就逃跑,就真的是太不负责任了。假如这位阳阳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的情况下逃跑,都会被千夫所指。如果他已经知道自己被感染而依然逃跑,这个可能是法律和道德上都无法原谅他的。
二·有其他重要事情要做
可能他家中有需要照顾的小孩或者长辈,或者病重患者。或者他要赶去见即将去世的亲人。或者他要去救人。无论什么原因,增加其他人感染的风险,也是无法原谅。
三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
如果这样就太危险了。可能他有抑郁症,可能他有精神分裂,可能他有老人痴呆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,可能他有其他的精神障碍。这个都很危险,因为他做出什么事情没有人能预料。
其实无论是什么样的原因,这个人都会引起恐慌并在某种程度影响社会秩序,虽然说现在广州已经放开管理,但不代表躺平。
让我们一起加油,还大家一片自由呼吸的天空~~!!!
新冠患者不服从防疫规定私自逃跑的行为是违法的。新冠患者私自逃跑的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法律规定,对于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,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新冠患者私自逃跑违法。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、居住史,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的疑似病人、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,不主动向单位、社区报告,不服从单位、社区健康监测管理,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,如果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的疑似病人、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,却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,还到处乱跑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重大风险或严重后果,属于主观故意则构成刑事责任,将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。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明明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,却故意去接触其他人,比如有些人存在“报复社会”等心态,希望或者放任病毒传播给他人,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最高可被判处死刑。
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明明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,却故意去接触其他人,比如有些人存在“报复社会”等心态,希望或者放任病毒传播给他人,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最高可被判处死刑。
法律依据:
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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