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所听过的案子中哪一件最让你百思不得其解、脑洞大开的?
大案回顾:凶手将42人杀死藏于地窖,搞臭了一个漂亮小镇的名声
引子
黑龙江省讷河市以前还是个县,那里环境优美、风景秀丽,是个相当不错的地方。
可是很多北方人提起讷河市都不寒而栗,因为在这里发生过一桩特大强奸、杀人、抢劫案,死者人数多达42人。
去过现场的警察回想起当时的情景都忍不住战栗,说打开地窖,里面满满的全部是死人残骸,气味难闻、令人作呕。
主犯叫做贾文革,被抓捕后媒体称他为“杀人恶魔”。当时讷河市正在申请撤县设市的事情,由于爆出这样一个恶性案件,也不得不暂停申报。
贾文革文化水平不高,是工厂里的一名普通工人,结婚后也不怎么上进。
由于长相英俊、油嘴滑舌,经常喜欢跟厂里的女员工勾三搭四。
后来被厂里的领导发现他居然在搞婚外情,领导怕影响工厂的声誉,就将他开除了。
开除后的贾文革并没有改头换面、重新做人,而是坑蒙拐骗,只要能弄到钱的事情都干。
最终妻子受不了他不思上进、自甘堕落的样子,与他离了婚。
由于作风不好,又不思进取,贾文革一直都没找到工作。
后来他也索性不找了,带着自己的姘头到处偷窃、抢劫,搞到一点钱就花天酒地、寻欢作乐。
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多,贾文革胆子越来越大,心理也逐渐变态,开始不满足单纯的偷窃和抢劫了。
贾文革头脑灵活,他经过观察,发现暗娼很容易上钩。于是他主动出击,经常在暗娼出没的地方转悠,让人觉得他在找小姐。
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,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?
有时候电梯里遇到的不是艳福,而是实实在在的祸事!
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,某地一个老总到外地出差。
平时这个老总走哪里都是前呼后拥一大帮人。但那天他在酒店却落了单。
落了单的老总那天却在电梯里有了艳遇:一个他从未见过的美丽端庄、气质高雅的女子居然主动地靠近他,并在他的耳旁吹气如兰。
老总瞬间如遇电击,他彻底被这位高贵的女神所俘虏了。以致于电梯到了他所在的楼层,他都没有下电梯。
后来女子在另一层楼下了电梯,回过头对他莞尔一笑,真是回眸一笑百媚生啊。老总就不由自主地跟着女子下了电梯。
女子走到一个房间门口,拿出房卡打开了门,做了一个邀请的手势,老总受宠若惊,小心翼翼地进了那个房间。
让老总感到惊奇的是,这个房间居然只有女子一个人住。而且从房间内的摆设来看,这个女子也不像失足女这种类型,倒像是某个大户人家的千金小姐。
当天晚上,老总在这个女子的房间呆了一夜,女子和他品红酒,谈人生,后来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正题。
第二天早上,两人各奔东西。临别时女子对老总露出了意味深长的一笑。
女子给他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,二人约定半年后再相会。
半年后,老总如约给女子打电话,接电话的却是另外的一个女人。对方告诉他说女子患艾滋病,已于一个月前去世。
老总问女子患艾滋病多久了,对方说五年多了。她是一个苦命的女孩,被自己的男朋友传染上了艾滋病毒,男朋友去世后,她发誓要报复那些男人,因此外出旅游,每到一个城市报复一个好色的男子。但遇到你后,女子决定收手,你是她报复的最后一个男人。
提问前提没交待清楚。
如果是男子坐电梯,被同乘电梯的女子缠住,遂与其发生性关系。要分清:其一,两人是在酒店还是在电梯间?其二,女子是未成年少女还是已成年女人?其三,两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?其四,有无金钱交易?
男子乘电梯被同乘的女子在电梯间缠住,如果两人之后是在酒店或私人房间发生性关系,且女子是成年人,个人认为应属于自愿,不构成强奸罪。因为男女都在私密空间,男子“被女子缠住"没有强制女子。
如果双方都是成年人,在电梯行苟且之事,无论双方自愿与否,都违反了公序良俗,有伤风化,虽然不构成犯罪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》管理范围,因为电梯是梯层上下往来的公共空间,应判其扰乱公共秩序最高拘留15日并加重罚款。
如果女子是未成年少女,男子与其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,都构成了强奸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规定: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如果男子和女子是熟人关系,且双方都为成年人,其在私密地方发生的性关系,应该属于通奸,不构成犯罪;
如果是其中夹杂金钱交易,且无组织丶强迫丶犯罪性质,不构成犯罪,则只能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卖淫丶嫖娼处理。 该处罚法第66条规定:卖淫丶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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